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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37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

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船舶﹑车辆﹑货物等。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即以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即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包括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

二、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推动保险事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签订财产保险合同除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我国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的主体必须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保险公司。其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保险方的名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不得虚构、假设,否则合同无效。

(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采到书面形式,并应做到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表语准确、程序合法,防止发生无效、违法合同,或酿成纠纷。

(4)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应报经省、直辖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自行制订,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5)财产保险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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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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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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