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架桥上发生车祸,之后随行的人员拉了警戒线,撤到安全位置后开始施救,途中有路人参与帮忙并有些花费,人员伤情基本控制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说路人出于好心的帮忙所花费的费用不能算在保险公司的头上,请问律师,事故保险应该由谁来施救,施救的费用由谁承担?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的问题。
一、施救的主体。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可见,施救的主体为被保险人。如前所述,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该尽快立案,并立即派人介入。
在许多情况下,保险人介入时,正是施救过程中。
还由于牵涉到施救费用等问题,保险人往往与被保险人一起,制定施救方案,完成施救过程。
况且,施救的本意是为了减少损失,其直接的结果是可以减少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因此,保险人也应该是施救的主体。
二、施救的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1、《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这是因为,保险人是施救结果的最大受益人。
由于险种不同,对施救费用项目和金额的约定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
而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施救费用则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
2、如果造成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人应该赔偿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鉴定费需经保险人同意)、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亡者直系亲属及合法代理人参加交通哦哦哪个非事故调处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保险标的受损时,经被保险人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应予负责。
但施救费用全额应该按《保险法》第42条规定计算,“保险人所承担那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其含义为,施救费用是单独计算的,其最高额度为保险金额。
因此,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个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