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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索赔,购房者何时能要求双倍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535人  作者:石家庄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一)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解除合同,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解除合同呢?怎样的情况是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即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笔者认为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注意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是购房人注意义务。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如果质量质量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出卖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其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也有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经修复后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或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买受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二、购房者何时能要求双倍赔偿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解释》规定中的亮点。根据《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相关规定,购房人退房并要求双倍赔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该《解释》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解释》第一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双倍赔偿,首先要对欺诈行为认定。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出卖人有恶意违约和欺诈的行为;二是出卖人主观恶意;三是欺诈行为与买受人陷入错误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四是损害后果。出卖人欺诈和恶意违约必须属于《解释》第八、九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除此之外违约行为,如虚假广告、定金圈套、质量瑕疵、逾期办证等,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必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虽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买受人也就无法要求其双倍赔偿。

(二)虽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事后出卖人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使买受人行使合同撤销权的阻却事由发生,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买受人请求撤销合同、双倍赔偿也不能得到支持。

欺诈行为的处理:尽管《解释》对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也为法官裁量案件留有较大空间。《解释》只是说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里面弹性就比较大,可以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不超过一倍并不等同于一倍,请求也不是都会同意。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法官根据出卖人的违约程度、买受人的受损状况来自由裁量。有时可能会裁决双倍赔偿,有时也可能裁决赔偿一倍多一点,或者裁决只退回购房款、利息及赔偿损失,不再有其他惩罚性赔偿。这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形成的个案差异,是法律允许的,如果购房者不能自己解决,可以聘请律师协助。

石家庄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赔偿。实践中,购房人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须通过鉴定。但是鉴定费用过高,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因房屋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并不多见。此时购房人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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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维权遇到难题。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则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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