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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此文章帮助了81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如何确定房屋的属性?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准,即办理房产证为准;在登记前,购房人取得的只是要求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的债权,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我们不应仅仅以登记为决定条件,还应综合分析案件事实,才能确定房屋的财产属性。因为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如果,夫妻双方在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和颁布的所有权证书上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一人、未明确二人为共有人的话,在分割房屋时一方将会遇到极大的举证困难。

因此,对于房屋的分割可以明确分为以下多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

有以下不同情形:

(一)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可以认定为夫妻婚前财产。但是,该房屋以婚后夫妻财产偿还的,那么在分割房屋时,应当明确用夫妻财产偿还房屋债务的数额,并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偿还房屋债务数额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另一方不享受房屋的所有权。

(二)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应属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以支付的房款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区别出来。应先以房子的价值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

(三)登记在双方方名下的房屋属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

二、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

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其个人财产

若房屋所负债务,是以婚后财产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拥有房屋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支付的购房出资款以及婚姻期间用于偿还的房屋债务的夫妻财产一半。

(二)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若产权证登记在前办理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为赠与其本人子女,房屋归其子女所有;产权证在婚后办理,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本人子女的,视为赠与双方,房屋归双方所有。

以上列举了几种不同情况不同属性的房产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遇到这种问题,建议您先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根据自己情况看看怎么分。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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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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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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