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合同  >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0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

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是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认购书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房号保留协议等等形式。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认购书的性质,目前存在如下观点:

(1)认购书为购房意向书;

(2)认购书为预售合同的从合同;

(3)认购书为正式的预售合同;

(4)认购书为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对此,通说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预约,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之所以认为认购书为预约,其理由在于:

首先,认购书已经具备合同的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一方向另一特定方发出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另一特定方对此表示同意,合同就可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包括

(1)合格的合同主体;

(2)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而认购书已具备合同的上述有效成立要件,故从其性质来看属于合同的一种。

其次,认购书是对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以及目前实践中采用的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内容要比认购书多得多,

认购书只不过是对商品房买卖的最基本情况进行约定,其主要权利义务在于约束双方于一定时限内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谈判,而并不是正式买卖房屋,故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再次,从认购书的内容看,认购书虽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关联关系,但这是由预约的本身特性决定的,认购书本身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

最后,认购书从性质看,其不是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条件,在条件成就之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其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其义务,一旦条件成就,则权利人行使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

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已在订约时成立,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认购书有效成立时尚未成立。而且附条件的合同,其是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是不确定的,但认购书明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拘束力。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屋买卖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及合同的公证文书,教您处理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