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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毁约 购房人将如何维权

咨询时间: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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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2009年,我用了全部积蓄买了一处便宜点的房子,以110万元从彭女士那里购得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我们约定好两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彭女士却一拖再拖,后来我上门去找她要求她赶快履行合同,可她却仍拒绝过户,她说我们买卖的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所以我们的买卖合同无效,没办法过户。我该怎么办?起诉的话,法院会把房子判给我吗?

贺天强律师解答:

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买卖的,只需要卖方的经济适用房已购5年就可以入市交易,购房者可以在付清各项过户费用后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

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如下: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你们若相关手续已经办妥,只需要持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此过程需要彭女士或彭女士和共有人还有你亲自到场并填写相应资料即可。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会验证房屋的权,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应的资料,输入数据资料,以及缴纳的过户费用等,你需要领房屋产权转移业务受理单,并黏贴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的,完成登记过户,取得房屋产权证明,这个房屋将真正属于你享有。

现在你只需要查明,彭女士在卖房前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是否已满5年,如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你们购房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据此,法院将认定会支持你的诉请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还会要求彭女士履行其义务协助你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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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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