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套房子是老公在婚前按揭买的,只是他只付了首付,婚后,我们一起还贷款,结婚登记后,房产证才下来了,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我不愿意,后来在我的要求下去房产局更正登记为我俩的名字,但后来他觉得他父母给钱付的首付不开心,我听说父母给钱 买的房会属于父母的子女,而且这个房子现在增值了,我就想问,如果我们离婚了,房子属于我俩共有的吗?我有权分割吗?
考虑首付款支付的时间,也要考虑支付首付款的资金来源。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人为购房人一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
由于支付首付款时间和房产证取得时间均在婚前,另一方的名字也未体现在房产证上,表明双方不存在房产约定,房产的权属在婚前已经确定了,在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属于婚前首付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后登记房产权属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由于房产证的取得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物权期待权实现成现实的物的过程,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就已经确定了,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共同还贷不改变权属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该房产也属于婚前首付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与银行办理按揭并支付首付款,直至婚后才以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于自己一个人名下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在婚后,该按揭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共同购买,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为共同出资,在这种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该房产在婚前属于按份共有,婚后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转化为共同共有。
所以,关于方婚前购买房屋但结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的,虽然首付款系一方婚前支付,但购买方自愿将另一方登记在房产证上即推定为购买方对另一方的赠于。
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按揭买的房子,还会涉及到房产增值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的价值仅仅规定了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分割原则,并未具体规定对应房产增值部分价值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