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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220人  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消费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二、消费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的,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合同标的物为有价证券等其他可替代物的,如果当事人对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有约定,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没有这个约定,保管人还是应返还人寄存的原物。

3、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

《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可见,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到期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保管物品。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负瑕疵担保责任。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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