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其他  >  合同担保  >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如何行使留置权?

此文章帮助了462人  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留置权是合同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成立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留置权的成立又称为留置权的发生,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具备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效力。

1、合同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而且,债权人只有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若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即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不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合同中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如果符合条件,债权人获得了留置权,那么该如何去行使留置权呢?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实现留置权的方式与实现质权的方式相同。首先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该留置物折价清偿留置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折价,留置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物,此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留置权人可以自己选择拍卖或者变卖。

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物的,而留置物的价值大于留置权人的债权的,只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相当于留置权人数额的部分留置物,其余留置物还应当返还债务人。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朱宏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朱宏律师曾代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9520392023(同微信)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9520392023(同微信)
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的期限,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留置权,反担保,担保人,投资担保,贷款担保,质押担保合同等相关知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