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其他  >  合同分类  >  有偿合同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与无偿合同有什么区别

有偿合同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与无偿合同有什么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有偿合同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在有偿合同中,行为人承担着较重的义务与责任。一般来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等一切过错负责。

在传统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欠缺注意义务或者说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传统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将过失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行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是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尽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义务,则为轻过失。在轻过失中,如果行为人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则为具体轻过失;如果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为抽象轻过失。一般来说,在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中,从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看,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最轻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最重的;从过失的程度来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抽象轻过失乃是最重的。在现代民法上,行为人以承担抽象轻过失为原则,以承担具体轻过失为例外。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什么区别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和实践合同,受赠人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正因为如此,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公益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同时,赠与合同只有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才成立,赠与人有重大过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朱宏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朱宏律师曾代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9520392023(同微信)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9520392023(同微信)
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单务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等合同分类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9520392023(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