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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都给女儿 母亲再婚卖掉6套女儿起诉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1759人  作者:上饶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22岁的北京昌平区女子赵某,因母亲将其所有的6套房产变卖而把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600余万元。7月24日下午,昌平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父母离婚协议房产都给女儿 结果母亲再婚卖掉6套

赵某的母亲左某和生父在2003年6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赵某年满20岁时,左某把名下的11套房屋过户给她,该协议被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2004年1月1日,左某与岳某结婚。赵某年满20岁后,多次要求母亲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左某告知已将其中6套房屋出售,款项全部用于婚后生活及投资,已经不可能过户给赵某。

母亲再次离婚 女儿起诉要求赔偿6套房钱

2012年6月,赵某得知左某和继父岳某打离婚官司,法院判允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赵某的利益没有任何涉及。赵某诉称:二被告为维持婚后生活及婚后的投资经营,2006年前就出售属于原告的房屋,且现在已经无法恢复房屋的原状,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00余万元。

双方起纠纷 房产是赠与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在法庭上,左某认可女儿所说的事情经过,同意赔偿。左某说,她再婚时,就和岳某约定涉案房产为其婚前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生活和投资的需要,她和岳某协商卖掉女儿的一些房产用于资金周转和投资,日后再偿还。后来女儿满20岁后要求将房屋过户,双方约定6套房产折价3000万,分8年偿还,每月偿还40万,可偿还两个月后岳某就反悔了。

继父岳某则认为,涉案房产是左某和前夫的共同财产,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女儿赵某是赠与行为,不动产的赠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左某在过户前将房屋变卖,应视为对赠与的撤销。岳某还声称,他对左某的婚前财产无处分权,变卖房子是左某的个人行为,而且所得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投资经营,所以此事和他无关。

赵某的生父也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其生父表示当年离婚时,约定双方都净身出户,把房产给孩子,因此涉诉房产是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不是赠与。按离婚判决,涉诉房产也只是在女儿年满20岁前暂时登记在左某名下,并不属于其个人财产。

据悉,由于涉诉6套房屋的价值无法确定,赵某申请进行价格评估,被告方也同意申请高院摇号找评估机构。由于此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还有相关证据需要核实,昌平法院将择日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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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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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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