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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条的效力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7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借条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夫妻间借条的效力存在大相径庭的判决,有的法院会判决欠款人按照欠条全额支付,有的法院则认为当借款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由于款项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判决前款人支付借款款项的一半;有些法院则根据案情的不同,认为如果借条所列明的款项并未实际发生,那这种借款实际上只是夫妻日常琐事的一种解决方式,最终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初步解决了夫妻间借条效力的问题,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通过对该条款的运用,可以得知夫妻间借条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定:(1)借款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借款协议的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3)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4)借款的用途是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5)借款的债权保护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综上,如果借款协议对上诉要素约定不明确,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借款方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这种借款既类似于民间借贷,又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属性存在,具体的还款金额是完全遵照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与民间借贷要考察具体的借款路径有所区别。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求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中一般仅对可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进行判决,对于该债务是否成立或无法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一般另行处理,而不在离婚判决中进行确认。

以上是关于“夫妻借条的效力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此债务是否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券人明知此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如果此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判定债务性质看用途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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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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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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