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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76人  作者:青岛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由所有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不必参加分割,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由夫妻财产约定产生,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避免了任何一方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和财产的性质,下文将从五个方面分别解释。

二、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也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划分和认定看似简单,其实在实际操作时却涉及非常广泛和复杂的问题。例如房产问题,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或是婚前有自己首付的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怎么收集证据证明?如果遇到此类繁琐个人无法明确的问题时,当然需要请教律师的专业意见,毕竟房子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价值最大的财产,有律师的帮助,可以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青岛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存款账户内有单位资金,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如出纳,可能因为单位操作的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其名下的账户流转。若能证明,则该账户钱款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是不能这样操作的,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违规,而使该财产权属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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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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