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无意中发现我老公手机里有其他女人发给他的短信,如果我丈夫确实有婚外情的话,我就要和他离婚。我想问一下律师,我还能要求他赔偿我吗?哪些短信 我已经保存下来了,请问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关于婚姻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婚外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但如果一方的婚外情已经发展到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程度,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
在具体实践中,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可能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首先,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其次;
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再次,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