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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陈某驾驶小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左转时与直行的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朝阳某交通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司机王某某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维修,支付维修费9000余元。

2014年12月王某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修车费9000余元。

案件焦点

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交通支队车辆管理多调查取证未查询到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未举证证明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由其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应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9000余元。

律师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三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仅规定了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责任,但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但江苏、安徽、北京等多数省市地方性法规均有类似“机动车一方未投保较强险的,应当在其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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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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