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期限和交通事故调解程序需要根据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加以区别,下面详细介绍: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凡属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①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②程序。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Vl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C.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