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有哪些种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推定责任等:
1、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2、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3、主次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5、推定责任。
二、交通事故哪些情况适用推定责任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