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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具体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二)意识消失;

(三)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四)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Ⅰ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对此可能大家还存在一定误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与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不一样,有的伤情养好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只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达到伤残标准,肇事方就要承担伤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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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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