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生活费的赔偿
(一)、交通事故中生活费的赔偿
1、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
2、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3、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应抚养到毕业。
4、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5、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6、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7、关于必要生活费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至少五年。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二)、交通事故生活费的赔偿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二、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有:
1、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被扶养人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