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要赔偿吗
交通事故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如下:
除赔偿当事人的修车费外,还应赔偿当事人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
问题的焦点是对于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停运车辆停运损失必须是正式合法的正在营运(货运或客运)车辆,并且损失限定在修复期间。
二、挂靠车辆出事故单位赔偿吗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法规,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以单位为主。现实生活中营运车辆挂靠现象极为普遍。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被挂靠公司应为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即共同被告。
被挂靠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常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一是运行支配者,即谁在事实上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的情形;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租给他人驾驶的情形等。其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包括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这在国外的学说和判例中被称为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也就是说,某人或某单位是否是机动车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从其是否在事实上对该机动车和运行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
从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效益出发,既然被挂靠公司从黄某挂靠车辆上获取了利益,就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一般法院会判决被挂靠公司在收取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