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投保交强险有什么法律后果
车辆强制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三个月内须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
不投保罚款两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投保交强险如何索赔
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也没有投保商业性三者险并且该商业性三者险在 2006年7月1日之后尚未到期且在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间,即机动车没有交强险也没有视同交强险的三者险。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并非直接在当事人之间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首先应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因为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责任。如果肇事机动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则该交强险责任就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
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假定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为5万元,即在6万元的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范围内,则该损失应当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