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
(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使得人们的“诚信”程度提高,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对金融交易有基础作用。(社交网络具有的信息揭示作用可以表现为:个人和机构在社会中有大量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掌握部分信息,比如财产状况、经营情况、消费习惯、信誉行为等。单个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可能有限,但如果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各自掌握的信息,汇在一起就能得到信用资质和盈利前景方面的完整信息。比如,“淘宝网”类似社交网络,商户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海量信息,特别是货物和资金交换的信息,显示了商户的信用资质,如果淘宝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这些信息给一些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效果会很好。
(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融合是一个趋势,本质是利用社交网络蕴含的关系数据进行信息筛选,可以提高“诚信”程度。比如,抓取网页的“爬虫”算法和网页排序的链接分析方法(以Google的PageRank算法为代表)都利用了网页间的链接关系,属于关系数据。
(三)是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机构)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这样,金融交易的信息基础(充分条件)就满足了。2011年2月已经出现了针对计算能力的现货交易市场,预计期货市场也将出现。金融业是计算能力的使用大户,云计算会对金融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正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联手,试图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防止消费者信息被盗用或误用,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的风险得到充分披露,并禁止非法融资活动。管理层人士曾多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表态。其中,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刘士余也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尤其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传统线下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要遵守线下金融业务的监管规定。央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公开称,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因为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比IT产业的风险更大。他当时还开列了互联网金融的三条不能碰的红线:第一,不能碰乱集资的红线;第二,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第三,诈骗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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