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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693人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百分之九十 二级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百分之八十 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异地安置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深圳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员工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鉴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补偿,对这一点,劳动者要多加注意。另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补偿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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