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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此文章帮助了72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2、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3、生育医疗费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5、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二、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配偶假期工资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实际支付。其中生育津贴,若职工(含领取全额工资者)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部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份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生育保险主要是补偿因怀孕和分娩中断劳动的女职工,但是女职工流产后并不必然不享受保险。事实上,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且流产时仍然在参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参保一年是累计时间,也就是说,只要在此之前,累积起来有一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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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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