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案件仲裁阶段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案件法院阶段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观点是不妥的。
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权约定劳动案件的诉讼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