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一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最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
二、终止劳动合同后都有补偿金吗
终止劳动合同并非都有补偿金
随着社会流动性的日益增强,近年来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出现了较为频繁的变动。这其中,对于单位与劳动者在终结劳动合同时,单位究竟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存在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对此,劳动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认真解析会发现,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届满终止和非届满终止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是:
1、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同意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的。
劳动合同非期限届满终止可以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种类。非期限届满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尚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决定解散的诸种情形。解除情形具体适用解除补偿制度,对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
上述解除以外的导致劳动合同非期限届满而终止的诸种情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为绝大多数情况,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仅为一种,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