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单位有位员工进厂2年了,因为病症不是很明显,所以我们现在才发现他又轻微的精神病,在受到强烈刺激的时候会产生巨大反应。我们怕对工作产生影响,想辞退他。请问下依照法律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员工是精神病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届满后,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三、《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培训、安置工作。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以上为您介绍的就是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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