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IT公司在销售部门实行“末位淘汰”制,即公司授权销售部门经理,每个季度一次,对销售部的销售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根据考核后排列的名决,辞退掉名次排在末位的两名员工。职工方某和郭某均与该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且今年一季度的销售业绩不错,但第二季度中二人排在了公司8名销售人员的最后两名,而被公司以“末位淘汰”的理由于7月初辞退。请问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是:“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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