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公司有个员工上个星期在工地上班的时候出了工伤事故,我已经批了2个月的病假给他了,但是他还向我要求这两个月的工资。但是我觉得既然我已经准他休息2个月了,就不应该再发工资给他了,请问是这样的吗?如果要支付这个员工的病假工资的话,这个是怎么计算的呢?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
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法律问题,随时都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