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关于事业单位劳动签约合同的事 我是今年3月去去乡镇村一个学校任教,且签约是劳动合同,要求试用期为12个月!但是现在我们做了半年不想做了,提出辞职申请,县人事局却要我们交违约金二万,这是否是合法呢?
关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12个月显然是无效的。
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时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
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过长,若未约定正式劳动合同期限,那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为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您不但试用期可随时辞职,而且无需交违约金,并要求公司补交五险一金,否则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现有的劳动法和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能就培训后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都不得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于您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两种,因此您无需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