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从债务的转移
原债在债务承担发生前产生了违约责任,利息这些从债,那么是否随债务承担而发生转移?虽然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对此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法条看似乎应持肯定回答。但笔者认为这些从债务除非当事人对此达成合意,否则不得转移。因债的相对性之故,所以承担人对于原债的具体情形难于深入了解,对于债务加入前是否发生或者发生了什么与原债相关的其他债务更是一无所知,如果苛以其承担其他债务,则会使承担人的承担风险大幅提升,不利于承担人的保护。当然,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事先向承担人告知,然后再由承担人决定是否仍然承担,但这无异于达成合意。
二、什么是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三方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协议产生的债务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加入债务,其与债务人间一般都会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当事人间对债务处分的合意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在无约定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协议时,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是否享有的追偿权,理论界说法不一,实践中根据债务加入原因及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结果也不一致。
笔者认为,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间没有协议,但其债务清偿的行为导致了债务人债务的消灭,最终受益者是债务人。而从常理推断,若非第三人明确表示,其债务清偿行为不宜认定为无偿的赠与或帮助。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下获得了利益,第三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当然,在债务人对原债务存在合理抗辩理由时,第三人的清偿行为对债务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其只能通过撤销与债权人间的合同来实现自身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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