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出示电话录音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
原告嵇某诉称,被告陈某于2015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当时约定2016年春天还款,但被告却拒绝偿还。但被告辩称与嵇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嵇某所诉称的35000元钱是陈某作为推荐人推荐嵇某加入融资平台的钱,该平台涉嫌违法已被关闭。
嵇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与陈某电话通话录音(及整理稿)一份。该录音中涉及陈某的对话有:“你不吱声不吱气的,我不做那孬种事,肯定会给你的。”“我不会写东西给你的,我凭什么写东西给你?”“不碍事,有钱就会给你的,要让我慢慢挣。不要把事情弄僵得了,叫我难看的话,我什么也不承认……。”
判决结果:借款事实不存在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嵇某以民间借贷的事实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向陈某主张还款,陈某不承认借款关系存在。嵇某所提供的电话录音中虽有陈某不止一次承认这笔钱,但很长的录音内容中并无关于借款的认诺。结合陈某提供的有关证据,法院认为嵇某所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证据不足,法庭无法确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嵇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吗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当然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则明确指出,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既然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起诉,那么怎样的录音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被法院采信呢?关于形式方面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2、68、69条的规定,第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第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第三,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关于实质方面的要求,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必须涉及借款人、借款标的额、还款日期、还款履行方式等关键因素,重点是要能证明对方就是借款人(比如多次叫出对方名字,对方有回应;还可以通过通话记录、公证等方法来证明),此外借款人对借款要认诺(同意履行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借钱不还没打借条,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吗?”的案例介绍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录音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但是要求比较高,如果信息不准确的话属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