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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乐福伤人案惨烈
北京家乐福伤人案惨烈,而实施这起伤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位精神病人,有人说精神病人是“定时炸弹”,伤害的事件屡屡出现;也有人说他们是一群可怜人,需要被关注,不管用什么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这个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已是让人避无可避。
7月22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二层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4名伤者中1名女性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有家乐福员工称,事发前犯罪嫌疑人在二层购买刀具,拿票取刀后转身捅向身边的四名顾客。在场的售货员看到后一声尖叫跑去找保安。等带着保安返回时,四个人已被扎伤,嫌疑人持刀站着,刀还滴着血。而后嫌疑人王某被警方当场抓获。经警方初步审查,王某,男,1963年出生,北京市人,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9月5日被精神病院收院治疗,2013年1月11日出院,那么精神病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