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代表拿又骗
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曾某利用担任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收取朱某甲、林某甲等客户货款计人民币81151.1元占为己有;另虚构黄某甲、黄某乙、罗某等客户资料,骗取公司货物价值计人民币317338.5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曾某虚构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低价促销活动等事由,声称可以预付定金获得赠品或取得其他优惠条件,诱使被害人郑某甲、林某甲、朱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人付款,骗取上述五人定金共计179753元后逃匿。
公诉机关指控曾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曾某的辩护人提出:曾某是在行使自己的职权进行促销活动,只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某贸易有限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360563.1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3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不构成诈骗罪及犯罪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提出曾某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这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等角度进行分析:
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曾某作为公司销售代表,一方面利用其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职务侵占罪;另一方面虚构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低价促销活动等事由,诱使被害人付款,属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诈骗罪。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代表拿又骗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