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员工心怀不满砸毁公司财务
被告人丁某与黄某(已判刑)、朱某欲到分宜县双林镇福亮采石场做柴油和工程等生意,在与该采石场老板姚某商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等人心怀不满,遂商议纠集人员到福亮采石场砸东西。200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伙同黄某等10余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坐出租车来到福亮采石场,将该采石场的门、窗、电视机、电冰箱、办公桌椅、挖掘机挡风玻璃等物砸毁。经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10146元。
法院判决:丁某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
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本案中丁某等人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单纯的毁坏财物,客观上也实行了毁坏财物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公司损失严重,所以法院依法判处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上就是员工心怀不满砸毁公司财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