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  其他  >  薪酬管理  >  自愿加班算加班吗,加班费怎么计算?

自愿加班算加班吗,加班费怎么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19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自愿加班算加班吗

即使职工自愿,超过规定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上述规定的工时标准表明,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8小时,需要加班的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加班每日不能超过3小时。

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者自愿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违反法定标准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虽经劳动者自愿的超时劳动,都是违法的,约定和自愿也是无效的。因为《劳动法》第18条(一)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而不是依据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法律一经规定,就具有强制性,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企业不能把劳动者想多挣钱作为理由,让劳动者自愿加班而去违法。其结果,企业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班费怎么计算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一般来说, 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是没有工资的。但是,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 , 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国家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带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 应该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过, 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中, 明确将休息日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 正常情况下, 劳动者在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 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所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 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的 200% 支付加班工资, 而不能认为另外100% 的加班工资已经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 因此只支付 100% 的加班工资。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现在产生的纠纷很多。依照我国法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试用期工资标准,才能在避免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试用期工资,企业应引起重视。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工资薪金包括哪些、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制度、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克扣工资的法律风险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