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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ABS遇上强监管,该类产品为何违规?

此文章帮助了479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募ABS遇上强监管

根据新浪财经报道,近期,多个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撰文反映,目前市场上一些非标金融产品在设计上借鉴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思路,部分银行在发起和投资这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过程中,出现了混淆概念和套利行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即目前市场上方兴未艾的场外ABS、或称私募ABS。有分析人士表示这种模式可能违反了银监会46号文关于监管套利的规定;46号文将银行“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行为,视为监管套利。

私募ABS对应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场内ABS,是指利用ABS原理操作,但在线下交易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的产品。私募ABS与在公募ABS在结构上几乎没有区别,私募ABS主要是银行和交易对手之间直接进行。将存量资产做证券化处理,不仅有资产出表以实现监管考核达标的目的,从盈利角度,也是提高资金周转,撬动资金杠杆的做法。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的规定,如果银行用表外资金对接结构化资产次级,本行的理财不能受让本行的资产。于是,就有银行用所谓“表表外”资金来对接:即银行作为投资顾问,接受其他平台委托贷款,包装成其他平台的固收类理财产品进行出售。

该类产品为何违规?

多地银监部门分析称,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设计和发行 “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规,但这类产品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能作为非标金融产品对待。但在实践中,发起银行和投资银行普遍混淆概念,将其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待,从而产生资本套利,以及发起人资产出表但风险不真实转移。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经过增信后,一般可达AA-及以上信用评级。部分商业银行投资此类产品的优先级部分后,仅根据其产品名称中有“资产证券化”字样,就将其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看待,套用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20%的风险权重计算AA-及以上优先级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

综上,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并不违规,但将其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套用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产生违规,银监局据此建议资本计算方式更加明确、禁止混淆概念以及开展相关调研。如果有私募基金方面的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律师,以期得到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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