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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公司钱款存入个人账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664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擅自将公司钱款存入个人账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2009年至2010间,李某某担任某国有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并主持工作,负责该计划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期间,2009年3月5日,李某某为帮助其在银行工作的妻子马某某完成揽储任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将其公司的账外款人民币5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至201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几次将50万元本金及利息1486.85元,归还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说法:擅自将公司钱款存入个人账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国有公司的帐外款属于公款,李某某属于国有公司职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李某某利用自身担任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并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50万元帐外款款存入个人账户,供妻子完成揽储任务使用,时间跨度超过10个月。这种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特征。在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求其必须是故意为之。当然,在对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时,还要有证人证言、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证明材料、公司账外款账户明细、存折(复印件)及其交易票据、账外款收支情况明细等相关有效证据来证明。

以上就是对“擅自将公司钱款存入个人账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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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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