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
(一)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刑法中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为防止其滥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和使用方法也不能适应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不全面,现行《刑法》规定的的内容主要是从政治方面考虑的,因而,所剥夺权利的内容主要是政治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用一定的资格进行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因此,应该扩大剥夺权利的内容。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刑使用的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有多项,一经判决,即全部剥夺,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有些被剥夺的内容和资格可能跟犯罪性质毫无关系,也即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罪犯所具有的这些资格无关,这就可能造成剥夺这些权利成为不必要,与预防重新犯罪也可能没有直接的关系。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依靠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的,监督、教育改造是由群众监督考察小组具体负责,这一执行方法,在改革开放以前是有效的,在社会人员大流动的今天,就存在许多不适宜的问题。
首先,群众监督考察小组难以真正建立起来,有的地方即使真正建立了这样的小组,也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其次,被独立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为了生计或其他原因经常外出,不知下落,目前,这种监督考察方式根本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知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去向,有时甚至执行期满要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时,连人都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