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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50人  作者:防城港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样认定正当防卫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6)对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这是由正当防卫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所决定了的。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实行“防卫”的,达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当性,不是正当防卫。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非出于这种目的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使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并且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发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进行的相互侵害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一是斗殴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临生命的严重威胁。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均无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应视具体案情,应以相关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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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间谍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认为是一般组织从而予以加入,事后发现是间谍组织又主动退出;或者不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当发现自己所接受的是间谍组织所派遣的任务时拒绝执行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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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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