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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如何通过遗赠取得,房产遗赠要办公证吗?

此文章帮助了86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产如何通过遗赠取得

(一)遗赠人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遗赠从被遗赠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二)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三)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保留了必要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已经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司法部和建设部在1991年8月颁布司公通字[1991]117号《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办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附录C《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中也明确:因遗赠申请房产权利转移登记,需要提供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二、房产遗赠要办公证

通过上述分析,除遗赠已经发生的证明材料比较容易把握外,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等都是目前房屋登记机构职权和能力无法承担的。

(一)遗赠所附义务的履行没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可见,受遗赠人应当履行遗赠附有的义务,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时,通过询问走访遗赠人的亲属,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了遗赠协议中的义务。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将中止受理,并告知受遗赠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房产归属;如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证处根据受遗赠人的申请和调查结果,作出确认并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如果可以凭遗赠协议公证书直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则恰恰忽略了这重要一点,而易于引发此类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

(二)公证是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重要要件形式之一

《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接受或放弃遗赠对于全体继承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对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要考虑到受遗赠人向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特定利害关系人作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的客观障碍,突破向上述特定人作出的限制,以申请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作为对受遗赠人权利救济的补充。受遗赠人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为接受遗赠之意思表示,作为接受遗赠的形式要件,有利于证据的形成与保留,以保障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在上述特定利害关系人一致认同受遗赠人已经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口头、书面等其他形式表示接受遗赠的情况下,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时间,可不限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三)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在遗嘱公证或遗赠协议公证时,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时有出现,公证处在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时,通过询问遗赠人的继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证人,收集证明、笔录等材料,以确认已保留或无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上文对“房产如何通过遗赠取得”、“房产遗赠要办公证”两个问题进行了辞简理薄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房产的遗赠有了一定的了解。遗赠是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需要提升可信度,否则真到继承的时候,法定继承人可能会不愿意让原本可能继承的财产从指间溜走。有关房产遗赠的其他问题,如如何订立房产遗赠、房产遗赠纠纷如何处理、房产遗赠如何收集证据等,本文限于篇幅不再深究。生活中如果遇到有关房产遗赠的问题时,不妨向律师咨询一二。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或遗嘱继承的房产要不要过户,如何过户?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继承开始后,房屋的继承不是必须要登记的,如果要再次处分该房屋时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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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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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律师
杨曦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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