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继承权诉讼时效中断
西施、东施二人于2013年1月共同继承了母亲的遗产,但未作分割,遗产由姐姐西施保管。后来西施于同年2月私自将共同遗产变卖,独吞全部价款。过后东施便知道了此事,由于其有身孕,在2014年4月才向西施提出要求分割变卖遗产的价款,但遭到西施拒绝。后一直拖到2016年1月,东施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断。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由于当事人的行为使诉讼时效的进行停止;从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此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在我们生活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三:一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判保护继承权;二是享有继承权或者享有合法遗产权益的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三是义务人在诉讼期间向权利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东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2月起到2015年2月止。但是由于其在2014年4月向西施提出过要求分割遗产的价款,所以,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4年4月起到2016年4月止。在这期间内东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继承权。
二、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张无忌和周芷若结婚多年,生活富裕很幸福,唯一的缺憾就是没有孩子。1980年,两人通过合法手续从孤儿院收养了一个3岁的女孩,取名张小小。今年,张无忌因病去世,在分割其遗产时,周芷若认为张小小是收养的,和张无忌没有血缘关系,不能继承其遗产,而张小小对此表示反对,过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可知,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有多种类型,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它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存在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见,养子女和养父母有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不过,收养关系一旦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不再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终止,不再有相互继承的关系。结合上述对养子女的分析,张小小和张无忌的关系属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张小小作为张无忌夫妇收养的孩子,形成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张无忌去世,张小小和张无忌夫妇也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还是其养子女。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张小小有权利继承其养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