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公证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订约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 按照协议,公民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国家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不是必须的,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签订协议即生效,公证与否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遗赠扶养协议如何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受理。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
2、遗赠人的家庭成员同意建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3、扶养人的家庭成员同意建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5、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