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民的遗嘱权利
遗嘱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生存期间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权利人按其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和决定继承人的继承数额。
遗嘱权利的主体是公民,遗嘱权利是属于公民的民事权利。其特性有三:
1、具有专属性。遗嘱权利的行使是公民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权利人自主作出,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2、遗嘱权利的内在特性表现为自由自觉活动。遗嘱权利人是否行使遗嘱权利,何时行使权利,采用什么方式行使权利,权利行使的内容等都体现的是权利人自由自觉的活动。既不允许强迫、欺诈,也不允许任意剥夺。它是公民个人慎重考虑后作出的选择,因此,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是不能发生效力的。
3、遗嘱效力发生在遗嘱人死亡时。遗嘱虽然是在遗嘱人生前因其单独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是必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行使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有效,一般应以遗嘱人死亡时为准。在遗嘱人死亡前,不论遗嘱设立的时间多长,也不论其他人是否知道遗嘱的内容,遗嘱继承人都不具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二、遗嘱权利应该如何行使
遗嘱权利的行使包括设立遗嘱,撤销、修改遗嘱,同时权利的行使也应受到必要的法律限制。
1、设立遗嘱。
公民行使设立遗嘱权利是通过订立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遗嘱,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某项财产归属某人,或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自己的父母,或自己的配偶等。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赠与国家、集体、社会团体等。
遗嘱是遗嘱人以死后发生效力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设立。
2、撤销、修改遗嘱。
撤销遗嘱指遗嘱的废除和取消。具体地说,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对于自己原来所立的遗嘱加以废止,使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将来不因其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修改遗嘱(变更遗嘱)指遗嘱人对自己原来所立遗嘱的内容部分地予以改变,并赋予修改后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撤销、修改遗嘱权利的行使必须由遗嘱人本人行使,任何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等都不得代理行使此权利。
由于设立遗嘱必须是法定方式才能有效。所以,撤销、修改遗嘱也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用设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也就是说,新遗嘱的意思表示与原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抵触的内容则表示权利人对原遗嘱行使了撤销、修改权。
(3)遗嘱人对财产的实际处分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视为对原遗嘱的修改或撤销。
(4)立遗嘱人损毁、涂销遗嘱或者在遗嘱书上写明放弃的意思表示,法律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思,此遗嘱应当视为撤销。如果涂毁了遗嘱的部分内容,则其涂毁的部分应当视为被修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