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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济南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基于19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本解释第21条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 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二、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 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是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以及“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何”的有关代位权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所以行使代位权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如果您不知道自己的情况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济南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在个人借贷中,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采取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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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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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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