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债务
1、虚假债务,即一方为多分财产或分割时不吃亏或对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疑问或企图抵消对方的债务分担请求而制造虚假债务。
2、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但借据或债务凭证上借款人仅为夫或妻一人。名为一人之债,实际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存在夫妻单方个人债务,但却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针对以上三种情况,在审判实务中有以下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具体处理中,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除了明显的逃避债务的约定外,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
③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发生争议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出具借据方的单独债务,并从其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中偿还。根据这些观点,本文阐述了离婚时债务处理的具体构想,从主要的两个方面论述了离婚时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即离婚诉讼中债务的处理原则和债务诉讼中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原则。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复杂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这种只能通过法官的判决决定属于哪方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