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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死亡后存款怎么取,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怎么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170人  作者:包头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储户死亡后存款怎么取

(一)、首先必须通过 “诉”去解决,也就是原告起诉被告。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也要确定原、被告,只有这样“诉”才能提起。当事人此时要准备下列材料: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

3、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则要求应公安机关、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出具)。

4、如果继承人有死亡的,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

5、所继承的财产权属证明。

还有一个程序是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专门走的是速裁程序。所谓速裁程序是,法院根据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实施大调解、大立案管理机制,其中一些案情较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且同意调解,由立案组立案后的当天直接进入立案调解中心进行诉裁,诉裁的期限不超过三天。

(二)、在这里,此类案件其实还有另外一种解决办法。那就是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解决。公证处一般需要进行一下流程:

1、核实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地点以及婚姻状况、近亲属的情况等。以防止他人冒充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或将其他同名同姓的人误作为被继承人。

2、核实遗产的范围、数量、种类、价值、状况、所在处所等基本情况。

3、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遗嘱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4、核实继承人的范围、人数、资格、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查明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或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尽了赡养义务的人。

5、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应当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6、审查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其放弃继承权的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

7、审查继承人中是否有实施了、侵害了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丧失继承权的人。

以上便是储蓄死亡时支取存款的两种方式,储户最好生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防不便的麻烦发生。

二、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怎么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确实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友好社团、当地侨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包头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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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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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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