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纠纷中,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个难点,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矛盾和不确定性。很多人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漏洞,采取离婚的形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造成了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与民法规定的债的内涵是一致的。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笔者认为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的规定从根本上说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将决定债务清偿方式的权利交到了债务人和人民法院,而丝毫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明显违反了债权法的基本原理。
夫妻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契约关系,夫妻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以此契约组成家庭这一经济细胞。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会经常地、频繁地发生债的关系。对于这种债务应当如何看待?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夫妻关系,就是个人合伙的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就应当按照处理合伙债务的原则来处理,即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就说明,夫妻对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众所周知,公民承担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合伙债务的规定完全一致。夫妻离婚类似于散伙,既然法律规定合伙组织终止后,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的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现行的审判方式很难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债务案件立案时考虑被告是否有主体资格时,关键看其是否是本案中的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人,而不去考虑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的配偶应否承担责任,应否也列为被告。致使本应负有还款责任的另一方由于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而逃避了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也附带处理问题。但由于债权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独立参加诉讼,其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