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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侵权,应该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651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应该如何界定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侵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依据该条款提出抗辩的,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其次,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再次,先使用人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第四,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即先用权人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实施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产业领域内自己继续实施。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间接侵权是一种非常隐蔽的侵权行为,虽然行为人本身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的行为。专利间接侵权虽然在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法院已经开始引用间接侵权制度进行判案,间接侵权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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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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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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