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遛娃车现身仅一天被清理
网易新闻讯:最近,上海世纪公园门口出现了一批“共享小推车”。不少家人认为:共享“小推车”方便了“遛娃”,不用再携带自家儿童车。然而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今天(20日)采访时发现:这批小推车已经陆续被清理,而且共享“小推车”的安全和卫生问题,也让家长有些担心。

上午九点,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来到世纪公园七号门,在路边并未发现“共享小推车”。世纪公园保洁人员告诉记者:“原来就放在路边上,现在没有了。应该是昨天拉走了,他们把推车装上车,一起拉走的。”
随后,记者在相邻的海桐路上,发现了两辆共享小推车,与其他共享单车停放在一起。不少家长表示:共享小推车确实方便了“遛娃”。
一位阿姨说:“因为我们年纪大了,带小孩出来确实也抱不动。这个方便是挺方便的。很轻巧的。”
还有一位家长说:“跟共享单车一样,我就可以不用带儿童车了。我直接抱孩子出门,他自己走累了以后我可以租一辆,直接可以推着走。”
这款共享小推车名为“笛檬小车”适合2--7岁儿童,车身上贴有二维码,并写着“扫码一元用车”,右侧后轮安装有四位密码锁。用户实名认证后,可选择是否交纳可退还的99元押金。交纳押金后,价格为每半小时一元钱。不交纳押金,车费为:每半小时两元钱。然而却有家长担心共享小推车的安全和卫生问题。
一位家长表示:“我用的话会把手把那里擦一下,因为小孩子手足口疾病还是挺多的。而且应该多一个安全的保护带,因为小孩即便他不能睡,但你控制不住,那他睡着的时候可能一倒,没有保护怎么办?
就在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时,花木街道的工作人员,开始对推车进行清理。他们透露,已经清理了200多辆小推车。花木街道工作人员透露:“我们把小推车收掉了以后集中在一起,然后通知他们单位的人过来。就因为他们是昨天投放的,昨天不允许投放单车了。”

对于交通委近日发布的“暂停各共享单车投放”的通知,笛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共享小推车不属于“共享单车”,他们已经取得运营资质,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笛檬(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王泉告诉记者:“首先我们是个新兴产物,相关部门不知道我们是否有一些相应的资格,然后他们就清理掉了。我们现在正积极配合他们。我认为我们产品不是共享单车,其次我们先投放量并没有单车那么大,可能只有他们单车的百分之一。”
目前该公司已经在世纪公园附近投放了400辆小推车,预计未来还将继续投放。
商业模式是否申请专利
商业方法、商业模式能否申请专利?这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于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把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对于此项政策,知识产权业界学界反响不一,有人表示支持,也有人表示担忧。
修改后的《指南》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强调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可获专利保护的新规定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反映,符合国务院此前提出的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则告诉财新记者,《指南》此次修改只是明确,如果要求保护的不仅仅是由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构成的商业模式本身,而是包含了技术特征也就是正确运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相关发明就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本次修改后,《指南》中有关“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并没有删除。换言之,纯粹的商业模式本身仍然不可能获得专利权。
王迁以时下大热的共享单车行业举例说,如果有人首创了“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即用户可以随处借单车使用,再随处归还,这种单纯的商业模式由于不包含任何技术方案,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通过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来实施该模式,比如开发者设计了单车的GPS定位系统和与智能手机相连的开锁系统等,该项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包含了技术方案,则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次修改明确了含有技术方案的商业模式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同时也重申了不具有任何技术特征的单纯商业模式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对于指引公众进行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王迁说。
在此之前,不少企业饱受创新的商业方法、模式被大量跟风甚至抄袭之痛。广州有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智能停车行业的互联网公司。该公司CEO李绪进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财新记者,“过去就曾吃过苦头”。
“我们曾在2015年初开发出‘手机锁车’功能,可以在手机app或者微信里实现‘一键锁车’,但由于没有能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一时间被众多同类公司效仿、抄袭,研发成本打了水漂。”李绪进说。
从滴滴和uber的网约车之争,到共享单车的ofo和摩拜之争,以及P2P金融抄袭泛滥成灾,商业方法、商业模式被复制模仿的例子比比皆是。专利代理人陈勇表示,以上商业模式的技术在起始阶段其实都是有一定创新度的,但是由于没有对应的保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抄袭泛滥,导致创新成果转眼间为他人做了嫁衣。因此,业界很多人对《指南》修改表示支持。
与此同时,也有人对新版《指南》持谨慎态度。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启晨表示,此次修改并不意味着我国之前就没有商业方法相关的专利,而是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进一步放开涉及商业模式的专利申请的态度。但后续实施会有什么后果,尚待观察。
张启晨进一步表示,一件专利想要获得授权,有新颖性、创造性等一系列的要求,在审查实践中这些要求的尺度是否会变化尚不清楚。从产业政策方向及创新主体需求来看,提供保护是必要的。但其中的很多技术性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从国际经验来看,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先行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和保护上都出现了摇摆和标准不一的问题。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预期性,对创新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细化标准。”张启晨说。
李绪进则提出,怎样把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结合起来,还需要时间去研究。而要真正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路还很长。此外,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是否跟得上新政策的要求也让人担忧。“在中国发展快,各类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对审查人员的要求就不只是停留在法律和技术方面了,还有对商业模式的了解与判别,这对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很大的考验。”
就新版《指南》的相关问题,财新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短期来看,含有技术的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确实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商业模式可专利化是有利于促进创新,符合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上我觉得利大于弊”。